和证人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被告知他们在听证会上“应该”或不应该“说”什么。 然而,这种假设不应被视为真正的缺点,因为我们不能假设当事人或证人的行为是恶意的! 100% 数字化流程于 2020 年 10 月获得CNJ 345/2020 号决议的批准,除了程序行为的实践外,该系统还可以用于法院亲自提供的其他服务,例如充分的冲突解决、合规性只要程序行为可以转换为电子行为,就可以使用搜查令、计算中心等。 100%数字化流程的使用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原告在分配诉讼时有权选择。另一方面,根据 CNJ 第 345/2020 号决议第 3 条,被告可以在提出异议之前提出异议: 第三条 “100%数字法院”的选择是可选的,将由投诉方在分配诉讼时行使,被诉方可以反对该选择,直到争议发生为止。
然而,在《劳动诉讼法》中,被告不能等到《劳动法》第 847 条规定的在听证会上提出异议的期限之后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根据第 1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收到传票之日起五个 电话号码数据库 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上述决议之三: §1 被告可以反对这一选择,直到其在程序中首次表现出来为止,但在劳动程序中除外,在劳动程序中,必须在收到第一次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反对。(措辞来自 2021 年 3 月 9 日第 378 号决议) 在劳工法庭的案件中,同样的规则适用于 CLT 第 800 条规定的领土无行为能力异议: 第 800 条. 如果在通知后五天内、在听证会之前并在表明存在该例外情况的文件中提出属地无管辖权的例外情况,则将遵循本条规定的程序。
(措辞来自 2017 年第 13,467 号法律) 第 13,467/2017 号法律更改了反对属地无行为能力例外的期限,因为在所谓的劳工改革之前,被告有权在提出辩护的同一期限内提出反对,但不得反悔,并且,因此,扩大管辖权。 在实践中,这一变化使得反对属地无权例外的做法变得不可行,因为作为外行的被告不太可能知道,如果他不在五天内讨论提起诉讼的地点,他将不能再这样做了。 同样的情况往往会发生在 100% 数字法庭上,因为当事人通常不具备程序法律知识,无法知道异议的截止日期是通知后的 5(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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