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必须支付电影音乐的版税
最近一段时间,中央集散办公室(Ecad)和电影院频频出现在新闻中。关于这个问题有很多意见,但今天已经不再有关于 Ecad 的合法性和为使用智力作品建立货币报酬的问题的空间,因为这些问题已由 STJ 和 STF 解决,特别是在判决宣布第 9,610/98 号法律第 99 条符合宪法。 同样,STJ 也多次达成共识,即 Ecad 为了促进对音乐、文学音乐和录音作品的公开表演所产生的版权的集体保护,不需要证明该机构的从属关系。持有者。因此,毫无疑问,Ecad 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可以代表版权所有者,从而行使第 9,610/98 号法律赋予它的特殊授权。 至于电影院支付版权费的义务,其出现在第9,610/98号法律本身的文本中。视听作品中包含的音乐作品具有合着作品的属性,因为它属于视听作品的整体;因此,作者可能会反对未经授权的使用。此外,同一作品的不同使用受到法律规定的保护,即以某种方式授予使用音乐作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以另一种方式使用的授权。因此,不应混淆对在视听作品中使用音乐的授权,因为给予制片人在电影作品中插入音乐作品的授权不应与电影放映商的义务相混淆。缴纳公开执行的版权费。 有两种不同的关系,不会以任何方式互相利用。第一个与电影作品的 电报数据 制片人有关,另一个与放映商、获得包含电影作品的支持并规定票房以向公众传达其收购对象的商业机构的所有者有关。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有必要强调收录权(同步权)和公开表演权之间的区别,这两者都存在于被归为集体作品的电影作品的构成中。 同步权(收录或插入音乐作品)是音乐作品作者在支付金钱报酬后向电影主办方(制片方)提供的授权;现行第 9,610/98 号法律第 29 条第 V 项规定了这项权利。公开表演权具体体现在获得报酬的权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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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映者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以获得对电影胶片中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事先授权。 因此,作为艺术,这是毫无疑问的。第 9,610/98 号法律第 86 条明确规定电影放映商有责任为在其放映室公开表演的音乐作品付费。对于音乐作品的作者和制片人来说,就此类使用协商一个固定的价格是天真的,因为根据电影作品在世界各地投影屏幕上的成功情况,该价格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在 Ecad 与电影院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中,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根据保护外国同等待遇的第 9.610/98 号法律的规定,与外国音乐剧目相关的版权收集必须在巴西进行。根据该国批准并适当纳入我们法律体系的所有国际条约,赋予国民更多的权利。 因此,ECAD 在捍卫音乐作曲家权利方面的作用不仅仅是正当合法的,音乐作曲家是在巴西上映的电影配乐的一部分,无论是本国电影还是外国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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